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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

 

按照8月12日第11/96/M號法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法人應附同必需的資料向行政長官申請。

 

所需文件:

1. 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申請書(擬本)

2.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3. 刊於《政府公報》的組織章程影印本(包括其修訂本);

4. 舉辦活動的報告書(如社團或基金會已經開展活動);

5. 其他有助於申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