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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副局長

局長

 

職權

  • 領導、協調及策劃行政公職局的總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 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 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的人員的分配;
  • 制定人員須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 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 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行政公職局;
  •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局長

 

職權

  • 輔助局長;
  •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 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