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A條的規定,擬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部門須至少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將委任建議的報告附同擬獲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送交行政公職局,以便行政公職局就有關委任提供意見。
申請手續
以公函提出,並附同以下資料:
- 委任建議的報告(報告內須說明擬委任的理由,指出有關人員具備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的公民品德,在履行其職務、執行上級的指示及實現既定目標等方面所表現出的能力);
- 擬獲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須附同學歷文件副本);
- 工作表現評分表(如屬主管人員)。
查詢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