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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諮詢組織的成員委任提供意見

服務說明

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擬委任或續任諮詢組織成員時,部門應至少在委任或續任之日前兩個月以正式公函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建議方案,以便行政公職局就有關委任提供意見。

申請手續 

以公函提出,並附同以下資料:

  • 擬委任或續任的成員名單,當中須明確列出屬政府代表或社會人士;
  • 成員的簡要資歷;
  • 擬委任或續任的期間。

查詢途徑 

  • 致函行政公職局;或
  • 以電郵(ddose@safp.gov.mo)向行政公職局組織及服務發展廳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