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em.remark}}
服務
對諮詢組織的成員委任提供意見
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擬委任或續任諮詢組織成員時,部門應至少在委任或續任之日前兩個月以正式公函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建議方案,以便行政公職局就有關委任提供意見。
以公函提出,並附同以下資料:
查詢途徑